2018年10月20日
香港律師會正諮詢會員意見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該會月初去信部分律師行,建議釐清持有海外或內地執業資格的律師,只可提供其所屬執業地區的法律意見,同時要求本地律師樓增加聘用香港律師的比例。此舉引起15間國際律師行不滿,日前聯署致函律師會會長彭韻僖促請會面;而該會理事會被指向本地律師「箍票」,彭韻僖不得不發信予各律師事務所解畫,撲熄這場小風波。
根據《外地律師註冊規則》第159S章第12條「禁止從事香港法律執業」訂明,外地律師除了處理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法律、國際私法或國際公法,不得提供任何法律服務。律師會倡議加入條文,釐清外地律師僅可提供其所屬執業地區的法律意見,以及只在香港執業律師監督下,提供香港法律意見;另要求本地律師行增聘香港律師的比例,由以往1︰1提升至1︰2,即每聘請一名外地律師,需要同時僱用兩名本地律師。
然而,上述建議觸發15間國際律師行反彈,聯署去信彭韻僖表示極度關注,認為這對本地經濟及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造成極負面影響,要求日內與彭韻僖坐低面對面洽談。另有大型本地律師事務所質疑,律師會發信前有否先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看法。
消息透露,今次諮詢文件由律師會轄下的專業水準及發展常務委員會草擬,發信給律師行前未經理事會詳細討論,該會的提議除了被指「明益」本地律師、力保他們飯碗外,亦予人感覺是有意刁難以聘用外地律師為主的本地律師樓,甚至趕絕外地律師。據悉,彭韻僖事後即致函所有律師事務所,強調建議只是闡明法例(merely a clarification),絕非「修例」,同時不是非做不可,信中意見僅為保障公眾利益,律師會一直希望吸引更多外地律師來港。
不過,有業界人士形容今次可能是本地律師向國際大行「還以顏色」的舉動,事關在港的英美律師事務所一向出手闊綽,聘用條件優厚,見習律師月薪6萬元起,往往能吸納英美名校法律學院的畢業生,故在行內被指「相當大鼻」,但為了減輕成本,同時又羅致不少剛於海外畢業從未在所屬司法管轄區執業的外地律師來港擔任律師助理,有「走法律罅」之嫌,惹來本地律師側目。
香港律師會會員以本地中小型律師事務所為主,即使跨國律師行不滿,料難阻律師會扑槌去馬,惟修例需要立法會批准,目前仍充滿變數,究竟事態如何發展,還須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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