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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7日

梁繼昌 專業議政

財匯局對境外核數師監管機制

早於2001年,美國安隆醜聞(Enron Scandal)被揭發後,國際社會就開始着手改革上市核數師監管制度,而香港亦於2006年成立財務匯報局(下稱「財匯局」);為進一步緊貼國際標準,政府於2014年建議改革上市核數師監管制度,並進行公眾諮詢,把財匯局轉型成為「公眾利益實體」(指有已發行股份或股額在香港上市的法團或有權益在香港上市的集體投資計劃)的上市實體核數師的獨立監察機構。

確保監管標準一致

政府去年10月向立法會提交《2018年財務匯報局(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委員會自2月起已進行兩次會議,包括一次與公眾和不同團體舉行的會議。

雖然香港的上市核數師監管制度改革已經過多年討論,但現正審議的《條例草案》仍然有多處不明確的地方需要釐清,尤其是財匯局如何有效監管境外核數師的問題。我認為,財匯局必須保留對境外核數師的監管權力,不應把監管權力拱手相讓予境外監管機構,確保對本地註冊核數師及境外核數師保持一致的監管標準。

雖然《條例草案》規定,財匯局對所有被接納進入香港市場的核數師具有監管權力,但實際上對於境外核數師,尤其內地核數師,仍然欠缺直接執行查察及懲處的機制。

境外核數師主要分為內地核數師和海外核數師,凡在香港上市或擬在香港上市的境外法團,都可以向港交所申請聘用境外核數師承擔公眾利益實體項目,而境外集體投資計劃則可向證監會作出同樣申請。

在新制度下,海外核數師在獲得港交所或證監會批准後,須進一步獲得財匯局認可,而其中新增一項先決條件是,財匯局必須與海外核數師所屬境外監管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後,才可以認可有關境外核數師;在新制度實施前已獲得認可的海外核數師,在過渡期間可透過簡單程序取得財匯局認可,繼續執行已經獲得准許進行的核數工作。

至於在香港上巿的內地註冊公司,在香港與內地2009年訂立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下,則可聘用經評定為符合特定條件的指定內地核數師事務所,按內地審計準則審核財務報表。現時共有11間會計師事務所獲中國財政部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擔任在香港上市的內地註冊成立公司的核數師。

依賴境外機構配合

財匯局早於2009年與內地監管機構就調查和查察事宜簽訂諒解備忘錄。根據港交所資料顯示,在備忘錄下對內地會計師事務所操守的查察將根據內地法律進行,並由財政部及中國證監會直接處理投訴或作為財匯局代理人,對內地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正式調查,而內地會計師事務所亦只須向財政部及中國證監會提供文件,對內地會計師事務所採取的紀律行動和制裁亦由財政部及中國證監會承擔。而在新監管架構下,亦大致繼續沿用此機制。

政府曾於3月發表文件回應業界憂慮,表示在新制度下財匯局對本地核數師行使的查察、調查及紀律處分等規管權力,會同樣適用於境外核數師,當中包括撤銷或暫時吊銷有關境外核數師的認可身份。然而在實際操作層面上,財匯局仍然須依賴境外監管機構的配合。

據了解,在現時大概2100間上市公司,約有100間聘用境外核數師,而當中約70間聘用內地核數師。隨着香港市場持續增長,以及港交所引進「同股不同權」及生物科技公司上市,聘用內地核數師的上市公司預料會進一步增加。因此,政府及財匯局必須盡早與內地及海外監管機構制訂或檢討合作機制,盡快制訂全新或擴大的諒解備忘錄或合作協議,例如可以要求境外認可核數師在香港購買專業責任保險,以確保財匯局能擔當更主導的角色。

梁繼昌  立法會(會計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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