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4日
最近數月,筆者之一吳志輝獲邀在不同的可持續發展及企業社會責任研討會擔任嘉賓講者,闡述對全球及內地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見解及未來發展。不少研討會參加者對最新的中國上市公司環境社會訊息披露要求感興趣,同時亦表示擔憂。他們的關注點包括強制或自願性披露的考慮、披露策略、報告內容(例如如何釐定高質量披露)、環境訊息披露等。雖然在研討過程中,吳志輝已在有限時間內盡力解答問題,參加者仍希望我們能進一步提供更深入的見解,協助提高市場報告的質量。有見及此,筆者在2月28日於本報刊登了一篇名為〈A股環境訊息披露扶綠色發展〉的文章,簡述此項中國上市公司環境訊息的披露要求。
承接上篇文章,筆者將在下文更深入地與各位讀者分享構成高質量環境訊息披露內容的基本要素。
檢測方法有特定要求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6項主環境訊息,其實早在2017年11月6日由環境保護部所施行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可見眉目。為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當局根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和《實施方案》的要求從國家層面統一排污許可管理的相關規定,致力於2020年前以「一證式」的方式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多污染物共同控制,實現系統化、科學化、信息化的管理。
從官方排污許可證管理訊息平台上可見,當局要求排污企業公開的環保訊息與中國證監會所規定的6項主要環境訊息同出一轍,證監會在制定新的環境訊息披露要求時,定必已呼應環保部的新規定。因此,透過參考其他企業的披露情況,訊息平台提供了大量絕佳的範例,讓我們能更了解市場正如何解讀該6項主要環境訊息,以及當局對訊息披露深度、寬度的要求。
從研究可見,規定所指的主要污染物能分為兩大類別:大氣污染物(廢氣)及水污染物(廢水)。常見披露的空氣污染物種類為顆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而水污染則為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NH3-N)及總氮(TN)等。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企業的行業屬性,企業需披露的特徵污染物種類亦會隨之改變。
除排放物類別外,企業亦需向當局描述排放口的位置、監測內容(例如廢氣排放速度、污水流量或煙氣溫度等)、排放方式(例如經污水處理系統處理後達標排放,或經煙囪過濾後達標排放)、監測設施(自動或手動)、相關監測記錄是否已經聯網、監測器的位置、內部監察的頻率、採樣方法及測定樣品的方法等(國標對不同的化學檢測方法有特定要求)。
企業加強排污風險管理
當排放物發生超標違規時才去解決問題,尋找源頭,往往已經為時已晚。企業有可能會被吊銷排污許可證,暫時被要求停止生產活動,待問題解決後才能夠再向當局重新申請相關牌照。需時短則數周,長則數年,尤其是在綠色生產意識抬頭的中國,環保法規要求變得愈來愈嚴格,違規排放對企業構成的風險日趨重要。
企業宜防患於未然,提高污染物排放的風險管理意識。其中一個最簡單而具效率的方法為於法定許可值之下,設置內部行動值。從範例可見【圖】,企業不應在違規排放真正出現時(三角形標示的地方)才發現問題的嚴重性及作出行動,因為當時局方已經有權作出懲罰。筆者建議,排放在超越行動值時(圓圈標示的地方),企業就該盡快作出反應,找出原因及防止情況惡化。給相關人員足夠的時間準備,讓問題演變成違規排放前就能被率先解決是十分重要的。
環境訊息披露的細節根據企業所屬的行業、生產方式、生產設備及廠房所屬地域有着各樣的變化及差異,一切只能視乎實際情況而定。筆者希望在一連兩篇文章內,能向各位讀者簡單介紹中國證監會在環境訊息披露的新要求及相關的披露心得。
筆者建議企業應盡快清楚了解環境訊息披露的細節,分析公司的營運及報告是否合乎公告要求,如有需要則應及早作出改善。
吳志輝為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商業報告和企業可持續發展總監、盧志駒為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商業報告和企業可持續發展助理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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