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2018年1月13日

戴耀廷 法治人

普通法、中國法與法治

大律師公會對特區政府「一地兩檢」安排提出嚴厲批評,指全國人大常委會確立 「一地兩檢」安排是合乎《基本法》的決定,是嚴重衝擊法治精神。之後的親中共聲音便開始大力宣講這樣的說法:《基本法》是中國的法律,不能用香港普通法的方法來解釋;香港的法律專業人士對中國法律認知不足,故他們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批評是錯誤的。

精神與原則維護法治

這也不是什麼新鮮的說法,只是在回應當前香港法律界猛烈反撲時,加重力度重彈舊調而已。

自主權移交以來,中港兩地對《基本法》解釋常見衝突,但導致衝突的真正原因,並不只是因「兩地」有不同的法律制度或不同的法律解釋原則,而是「兩地」的法律制度各自所要實踐的法治,是不一樣的法治。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新法律年度的演詞中,不單明確指出香港的法律制度是普通法制度,《基本法》的一些條文,不論直接或間接地,都只是與普通法制度有關,更進一步指普通法制度的幾項特點,而這些特點都是與香港所尊崇的法治攸關的:

一、遵循判例的法律原則可確保法律的可肯定性;

二、法官要在判案書詳述判決理由,說明裁決背後的理據,讓人人看到法律是法庭裁決法律糾紛的關鍵,在過程中不受外來因素影響,別無其他考慮;

三、所有判案書都向公眾公開發布,讓公眾人士可審視法庭的每項判決,對法庭、法官和司法制度作出有理可據的評論;

四、法律的內容須保障各種權利,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選舉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出版自由等;

五、實踐法律的精神,在有關權利的適用事宜上,採用寬鬆開明的態度,亦須權衡輕重,尊重社會其他人士的權利,以及平等和一致地應用所有法律。

簡單說,普通法的精神及原則所維護的法治,要求法治下的法律,須讓人可合理預知它的要求、執行時不涉及政治因素、公開透明,以及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法律竟由當權者解釋

但從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一地兩檢」所作的決定,卻完全見到相反的情況。在中國法下,條文可被賦予一些不可能合理預知得到的意思,整個程式雖看起來是正式和權威,但實質是不公開透明的,也不會特別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提供保護。

中國法所說的法治,是由當權者掌控整個制定立法、解釋、執行和審裁的程式,然後運用法律,實行政治上要做的事,如打壓異己,消滅制衡力量,最後還要從法律身上得到正當性。因此,中國法下,法律是當權者好使好用的統治工具。普通法的元素正是中國法所忽視甚至是要壓制的,故才導致中港對《基本法》的演繹出現嚴重衝突,也是中港矛盾愈益嚴重的根本原因。

受僭建風波困擾的新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也是受普通法訓練的,但在新法律年度的演詞中,她卻未有如馬道立首席法官般,挺身守護普通法及香港的法治,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破壞香港法治的決定說項,說《基本法》擬就方式的智慧,在於其內在的靈活通變,既保留須予恪守的基本原則,又能與時並進。那只是為任意的或為政治服務的解釋加上一層法律糖衣。

當然,按普通法的解釋原則,憲制性法律也是會以較靈活的方法去解讀,但得出的解釋絕不能超越條文文本本身所能承載的意思;也不能在沒有充分證據支持這真是當年草起者的原意,或沒有充分解釋若這是當年要有的意思,又為何沒有明確寫進條文內,便任意說立法當年的原意是如何如何,為條文加上一些新的規定;也不能只是隨便引用幾條相關條文,卻不解說這些其他條文如何能幫助得出手上條文現在的解讀;更不能由當權者只是宣布某規定是合憲,就能即時令那規定擁有了合憲的法律地位。

普通法與中國法之爭,並不是哪一套法律較優或在上的問題,而是那些法究竟配得上稱為法的問題。若法不為法,卻硬由當權者說為法,這才是最大的問題。



訂戶登入

回上

信報簡介 | 服務條款 | 私隱條款 | 免責聲明 | 廣告查詢 | 加入信報 | 聯絡信報

股票及指數資料由財經智珠網有限公司提供。期貨指數資料由天滙財經有限公司提供。外滙及黃金報價由路透社提供。

本網站的內容概不構成任何投資意見,本網站內容亦並非就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個別需要而編製。投資者不應只按本網站內容進行投資。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考慮產品的特點、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及其他因素,並適當地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本網站及其資訊供應商竭力提供準確而可靠的資料,但並不保證資料絕對無誤,資料如有錯漏而令閣下蒙受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You are currently at: www.hkej.com
Skip This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