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8日
前「雙學」領袖黃之鋒和岑敖暉等16人,因在2014年旺角佔領區清場時違反法庭禁制令,早前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高等法院昨開庭,原定就各被告的定罪判刑,惟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指出,需時作進一步書面陳詞,法官陳慶偉遂押後判刑。
駱應淦在庭上稱,黃之鋒已因「公民廣場」案被判監禁6個月,法庭對本案量刑應考慮「整體性原則」(Totality Principle)。
辯方求情:行動出於關心社會
陳官指出,從新聞留意到終審法院已就黃之鋒在「公民廣場」案的上訴申請給予許可,該案其中一項上訴理據是基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 條規定,對年屆16歲至21歲以下人士,除非法庭認為無其他適當方法,否則不得判處監禁。陳官提到,本案多名被告被拘捕時年齡都在21歲以下,但就刑事藐視法庭罪而言,法庭除監禁外的判刑選擇不多,故本案量刑考慮較預計複雜。
駱應淦其後表示,不會要求法庭待至終審法院就「公民廣場」案上訴有判決後才判刑,但認為應等待感化官報告,並要求更多時間就陳官的問題擬備書面申述。他同時會就黃之鋒及岑敖暉本案案情,與早前同因違反佔旺清場禁制令被判囚3個月的鄭錦滿的不同之處,再補充申述。
本案16名被告中,9人包括社民連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與麥盈湘不認罪,庭上處理各人求情。駱應淦強調,所代表的被告案發時並無暴力行為,亦無煽動他人,參與行動僅是出於關心社會。
另一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則稱,從本案判詞所見,法庭認同各被告無意挑戰法庭權威或妨礙執行禁制令。陳官聞言即更正,只認同部分被告無意挑戰法庭,但判決很清晰指出各人是有妨礙禁制令。潘熙又說,他代表的被告被捕時表現冷靜和合作,明白法庭有責任憑判刑反映罪行嚴重性,但亦須考慮佔領運動的規模和性質前所未見。
黃之鋒在散庭後直言,暫未能估計再開庭的日子,但會保持平常心等候判刑。岑敖暉則稱,本港民主運動正面對制度內外的嚴峻打壓,呼籲港人愈戰愈勇;又坦言自己雖然認罪,但對參與公民抗命感光榮,毫無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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