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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0日

余錦賢 香港脈搏

阿爺早提示不同意動用20條

特區政府與廣東省周六簽署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高鐵應可趕及明年下半年通車,當局又過一關。按照目前政治環境,支持與反對「一地兩檢」的民意很清楚,而民主派反對到底亦很貫徹。難怪特首林鄭月娥周六出席記者會時,即使不斷被追問「一地兩檢」的法理基礎仍氣定神閒,反而再三強調「三步走」的最後一步,由立法會通過本地立法才是困難所在。

不過,正如林鄭多次重申法治是香港最重要的核心價值,「一地兩檢」的法理基礎問題始終難以迴避。尤其弔詭的是,當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今年7月底介紹「三步走」方案時,曾明確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引用《基本法》20條,授權香港落實「一地兩檢」;但在啟動「三步走」前的一星期,卻接連被京官及內地護法開聲否定,「最強理據」瀕臨失守。

第20條只得區區46個字,大意是特區政府可享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或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袁國強祭出20條,原理是由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把西九「內地口岸區」在法律上視作特區範圍以外,從而讓其他《基本法》條文不適用,避免被質疑違反如第18條(除附件三外全國性法律不在港實施)等條文。

這個做法事後被部分本地法律界譏為要求人大授權特區「自閹」,但原來內地對此同樣早有保留。據了解,諸如基本法委員會成員饒戈平等學者於很早階段已表達20條不適用於「一地兩檢」的意見,並直指《基本法》沒有條文適用。有建制派消息更透露,當政府公布「三步走」後,曾收到內地「提示」在表達支持之餘不用談及20條,提防「跟車太貼」。

回歸20年,如何應用《基本法》仍然涉及複雜法律概念,甚至關乎對「一國兩制」的理解。至於20條到底有何問題?有熟悉內地憲制人士認為,即使特區獲中央授權,特區亦無權「再授權」內地人員在「內地口岸區」執法。因此,只須簡單視「內地口岸區」為中央授權外國領事館在港的安排即可。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中央眼中,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決定的權力來自憲法,而非局限於20條。

這些法律爭議,普羅市民大概難以理解,但袁國強卻不能不明不白。有建制派人士相信,即使最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引用20條,也未必會直指袁國強弄錯。緣何「被打臉」?這個謎團或要留待某天相關人士出回憶錄才會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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