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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8日

衝擊公民廣場案

判刑須具阻嚇 雙學三子改囚6至8月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2014年9月26日發動「重奪公民廣場」行動,被律政司覆核刑期案,上訴庭昨裁定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改判黃之鋒監禁6個月、羅冠聰囚8個月、周永康囚7個月。法官指案情嚴重,如是次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可能要採取更具阻嚇力的判刑,並羅列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下5大原則性錯誤。3人表明會上訴,料會申請法援。

案件原於去年8月審結,黃之鋒當時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羅冠聰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則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判囚3周但准緩刑1年。

上訴庭列原審5大原則錯誤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昨判刑時表示,考慮到非法集結最高刑期是3年,評估3人的個人情況及犯案動機等因素,以及衡量所有判刑元素,包括阻嚇那些「自以為」以行使集會權利的名義便可以漠視法律要求、訴諸於暴力及參與非法集結的人,裁定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的量刑起點分別為8個月、10個月及8個月。

楊振權續稱,由於本案是由律政司提出覆核,按慣例扣減各人1個月刑期,亦考慮到黃、羅已完成其原判的社會服務令,可酌情扣減多1個月刑期,裁定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分別判囚6個月、8個月及7個月。同時法庭不處理裁判法院的訟費命令。由於黃之鋒未滿21歲,會先被送往壁屋懲教所,羅冠聰及周永康則會先送往荔枝角收押所,待之後編配服刑的監獄。

3人在犯人欄聞判後未見情緒激動,並不時望向公眾席微笑示意,黃之鋒更把握最後機會在庭內透過社交網站公布3人刑期,並以一句「有緣再會」道別,離開法庭前高叫「香港人唔好放棄!」

本案同樣由處理日前反新界東北發展示威案的3名法官楊振權、潘兆初及彭偉昌審理,3名法官昨頒下64頁書面判詞,解釋加刑理據【表】。楊官在判詞指出,以控罪的性質、犯案手法和3人的態度,判社服令或緩刑令是極為不足及違反判刑原則,無法反映控罪嚴重性,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有樣學樣」以身試法。

判詞明言,他們「和平、理性、非暴力」的說法在案發時根本站不住腳,舉例指3人事前一定預計到示威者強行進入政總前地,無可避免與保安發生衝突,必然出現暴力情況;又指羅冠聰明知雙方已發生衝突,仍煽動示威者試圖強行進入政總前地,所謂「和理非」是自欺的想法。判詞最後稱,原審犯下5大原則性錯誤,判刑明顯過輕,故上訴庭須要干預,把判刑上調。

律政司強調無政治動機

另外,昨日判刑前發生一段小插曲,楊振權甫開庭時表示,開庭前一晚收到代表黃之鋒的律師行的傳真信件,要求法庭考慮信件內提出的新論點,但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石書銘突然「彈弓手」,稱希望撤回該信件,一度令3名法官非常不滿,多番要求對方給予合理解釋,並兩度休庭處理,案件其後再押後半小時才正式宣判。

對於有人指本案的檢控有政治目的甚至是政治迫害,律政司昨晚發表聲明回應,強調指控「全無基礎,更漠視本案客觀存在的證據」,申明香港司法獨立不可能被質疑,律政司只是按《檢控守則》、適用法律和證據處理案件,判案書的理據顯示法院純以法律角度處理本案,「不可能存在任何政治動機」。

另外,路透社昨引述政府高層消息指出,港府高層檢控人員在本案原判處各人毋須監禁後「不建議上訴(not recommended pursuing)」,惟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推翻(overruled)建議,堅持重開案件。

律政司回覆路透社查詢時稱,不評論個別案件的內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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