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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9日

莫乃光 專業議政

特首告議員 開極壞先例

特首梁振英入稟控告立法會議員梁繼昌,指控梁繼昌上周在立法會向傳媒發表關於UGL事件的言論誹謗。這是香港第一次有高級官員向立法機關的議員提出民事訴訟,一如梁繼昌之言,案件是史無前例,並且立下非常壞的先例。

傷害行政立法關係

先例有多壞?梁繼昌的涉案言論,進入了司法程序,在此不便深入討論,不過,立法會議員的天職,當然包括監察政府及官員,如果身為行政機關之首的行政長官,對民選議員的言論動輒提出訴訟,對行政立法關係傷害自在不言中,更嚴重的自然是對議員監察政府人員的職責的完全蔑視。

姑勿論梁繼昌的涉案言論是否屬於誹謗,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向「眾新聞」指出,英國過去案例提及,基於公眾利益考慮,政府不應向他人提出誹謗訴訟,理由是政府高級官員擁有大量公開渠道回應指控。

除了英國,美國亦有相似案例,指出政府官員接受公眾監察,是最正常不過,加上政府自辯機會多、能力高,因此若要提出誹謗訴訟,除了涉及言論的真確與否外,更必須證明對方的意圖屬蓄意漠視言論的不實。因此,陳文敏認為,一般民主國家高級及現任官員都不會控告他人誹謗,更遑論控告立法機關的民選代表。當然,除了以誹謗罪限制言論自由見稱的新加坡。

梁振英雖然表示,是次訴訟「有關訴訟費用由他本人支付」,但他的身份一日24小時也是特首,回應傳媒查詢也是透過政府新聞稿,以「行政長官梁振英」身份發出,因此,訴訟可說是不折不扣地是等同由政府提出訴訟。陳文敏更指出,UGL案件本身涉及梁振英的特首身份,如果他不是特首,收受UGL金錢根本不是問題,所以訴訟肯定屬於「以特首身份提出」。

除了法律上問題外,案件亦帶有嚴重的政治影響。事實上,梁振英UGL事件和涉及的調查,數年來被廣泛報道,梁振英何以選擇在此事此刻,就着一位立法會議員的說話,大興問罪之師?在時機上的兩個「巧合」,明顯不過。

時機上兩個「巧合」

首先,立法會調查相關事件的「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正好於上周五召開第一次會議,梁繼昌是專責委員會成員,更是最初提出成立專責委員會的兩位議員之一;梁振英在這時機控告在立法會要調查自己的議員,是否企圖影響議員的提問,製造寒蟬效應?

更「巧合」的是,梁振英正待北京「提升」為全國政協副主席,事實上,涉案言論源於20多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一同宣布,向政協全國委員會主席俞正聲發信,反對委任梁振英為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如此急不及待地要向梁繼昌興訟,難免令人聯想是否為了向中央政府表達「我無罪」的心跡,以免影響他的委任。

正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香港人既不想梁振英繼續管治香港,也不想他成為所謂的「國家領導人」,有如一些全國政協口中所謂的「繼續服務香港」,結果令香港人頭上的烏雲,揮之不去。如果有人為了一己之利,不惜逐一擊破香港的制度,不只是自私,更是禍港禍國。

莫乃光_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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