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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3日

號召不投票倘合理可免責

立法會審議改制的法案委員會開會近一周以來,首次談及新例規管呼籲不投票或投白票、廢票等行為。有建制派議員促請政府釐清,控方是否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破壞選舉;官方代表解釋,檢控方須舉證,證明其煽惑行動。另有議員質疑,新例與《港區國安法》有重疊地方,並提出多項「情景題」要求局方判斷有否違法,當局未有全部直接回應,但指條例容許市民在合理辯解下呼籲不投票。

毋須證明達具體破壞意圖

委員會昨午開始審議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部分,新增的27A條規管「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席間多位議員要求當局釐清條文含義。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經民聯梁美芬指出,條文應更清晰列明針對有意圖行事的字眼,例如被告達致操控或破壞選舉的程度。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表示,諮詢律政司意見後認為目前條文已包含相關含義。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特別職務)梅基發說,新增條文規管範圍涉及政策性考慮,強調控方不必證明被告達致具體破壞意圖,但必須按一般刑事控罪標準,證明其煽惑行動。

只規管選舉期內煽惑行為

熱血公民鄭松泰問及,條文是否只規管選舉期內發生的煽惑行為,鄧忍光承認說法正確,因新例只涉「好細時空」。建制派謝偉俊隨即追問,既有已有國安法在先,何須再立新例,質疑政府「為做而做」擾民。鄧忍光稱,因人大決定具體要求港府立法規管破壞操縱選舉行為,認為新例可讓市民更明白涵蓋範圍,毋須依賴門檻及罰則更高的《港區國安法》。

鄧忍光在回應新民黨葉劉淑儀提問時指出,法例容許市民有呼籲他人不投票的合理辯解,例如有人真誠相信他人不具備投票資格,勸喻對方不應違法、明知喪失資格而仍投票,在此情況下即使事主判斷有誤,亦不會負上刑事責任。

多位議員亦提出各種處境題,要求當局解畫。葉劉淑儀質疑條文中提到「公開活動」,是否意味「好似舊時派月餅塞紙仔都唔得」,鄧忍光認同全部均受法例涵蓋。但對於在港鐵車廂內討論投白票、或在選舉日呼籲郊遊是否違法,當局未直接回應;鄭松泰則問及「一票不投建制派」口號有否違法,鄧忍光指難以論證,因「建制派」字眼並無法理定義;民建聯柯創盛提到,雷動計劃是否等同操縱選舉,鄧也稱條文未有涵蓋,因就「雷動計劃」內容沒有共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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