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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日

港區國安法

馬道立:指定法官不應帶政治考慮
司法專業才能 任命唯一準則

《港區國安法》第44條規定, 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及各級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人,也可從暫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天發聲明表示,指定法官及相關的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司法專業和才能是任命指定法官唯一準則,不應帶政治考慮。馬道立強調,國安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哪一位法官負責審理或處理上訴,全然屬於司法機構職責範圍。

馬道立首次就《港區國安法》條文開腔,他稱只就國安法內指定法官及處理案件的法庭運作,作一般性原則的陳述,至於國安法其他方面,他不宜評論。他說,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香港社會基石,受《基本法》保障,保持和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司法機構的使命和憲制責任。

終院推薦特首確認是常規

《港區國安法》的草案曾經列明,行政長官指定負責處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可包括現任或前任裁判官及法官。然而,法例正式實施及公布後,第44條已不見「前任」字眼。馬道立又表示,指定法官及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這一點至為重要,舉例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據《基本法》規定而任命的法官,故此所有指定法官均應為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他引述《基本法》第88條稱,所有被任命的法官,都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並經由特首任命,此安排沿用已久。

馬官並援引《基本法》第92條表示,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樣,其任命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這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這表示法官的指定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原因,包括政治上的考慮因素,此做法鞏固了一個原則,就是當法庭處理或裁斷任何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法律和法律原則。

早前有建制派及內地意見認為,外籍法官不宜主理涉及危害國安罪行的案件,但最終《港區國安法》並無就法官國籍問題着墨。馬道立清楚表明,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於指定法官之外,重申外籍法官是根據《基本法》明確允許而獲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他們包括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對香港貢獻良多,過去多次獲特首肯定。

郭榮鏗:任期短或須換人審

馬官續稱,《港區國安法》44條規定若干名法官作為指定法官,並不意味司法機構的其他法官不適合處理國安案件。他強調,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法律上所有反對原因,這包括第44條列出的反對原因(即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者,不得作為指定法官),或任何基於偏頗或予人偏頗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當指定法官的一年任期屆滿時,其他合適法官亦可成為指定法官,此安排適用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終院非常任法官。

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表示,馬道立的聲明沒提到, 《港區國安法》只列明特首委任指定法官前可徵詢終院首席法官,但無規定特首必須跟隨其建議。指定法官的任期僅一年,但複雜的刑事案可能審訊經年,意味中途有可能須換法官,郭批評條文極不清晰,令法治敗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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