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不久前公布,開始推動落實;香港改善關於移交逃犯的安排,成為首項考題。
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願景,是建成與國際接軌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對內、對外雙向開放,各類要素便捷流動。大灣區互動增多,帶來正面效應的同時,毋庸諱言,也有跨境罪案增加的風險。
香港官方文件指出,隨着全球化和社會急速發展,不論在人員往還、商貿服務、資產流動、科技應用等方面,與20多年前相比,不可同日而語;「現今跨境罪案及逃避緝捕的成本比以往低很多,途徑亦五花八門,更為容易。」
由於一宗廣受關注的謀殺案,促使特區政府提出修改移交逃犯的安排:香港少女潘曉穎去年在台灣遇害,疑兇逃回香港,受害人家屬以至市民大眾都催促把疑兇解送台灣受審和懲處。在現行法例下,這卻辦不到。
要成功把疑犯移送台灣判刑,便得改例。特區政府建議修改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條例》和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這兩項條例裏關於「一次性個案移交」的規定,原訂明不適用於香港以外的「中國任何其他部分」。現建議撤銷此限,以後就不只能夠把逃犯押解台灣,也可以把不同案件的犯人移送內地和澳門。
修例又非只限於處理謀殺案,而是涵蓋通常國際引渡所涉的46種嚴重罪行,包括經濟犯罪。
由於第503、525章的原本內容,修例建議便是關係全面的安排,覆蓋台峽兩岸四地,以及各類嚴重罪案;當然也關乎粵港澳大灣區。
香港當局曾經長時間與內地磋商移交罪犯的安排。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與內地有共同的憲法前提,而法律體制和司法實踐保持差異。香港與內地「兩制」之間可進行司法互助;對於移交逃犯,則一直未有正式的制度安排,20多年來所見,是內地有把逃犯押回香港,港方則從沒有把疑犯移送內地。
內地致力完善法制建設
移交罪犯是落實依法懲處,彰顯公義,打擊罪案。建立有效移送制度,堵塞漏洞,有利於保障社會安寧和經濟發展。在「一國」之內尤應該妥善處理。
在深化各種交流合作的時候,依法移送罪犯是必要的︰不能讓香港變為窩藏罪犯的庇護所;也不能容許罪犯逃避法律制裁,如「億元探長」的長期居外。當然必須維護香港本身法制。
如今建議修例訂出的一套移交程序,完全套用了國際公認的引渡準則。每一宗移交申請都須經過行政審查與司法審查的雙重關卡,嚴格保障移交不涉政治,充分保障人權。
中國這些年來致力完善法制建設,取得長足進步。例如本月舉行的全國人大、政協兩會,十分強調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法制建設固然需要長期努力,而公開透明的機制有助防範濫權現象。
香港有異見人士必然要反對在「兩制」之間建立移交罪犯的安排。國際間也有反華勢力;甚至有藉詞引渡孟晚舟的人會擔心「以彼之道還諸己身」。反對聲音是在預期之中。同時又確有不少人對內地法治仍缺乏信心,應該正視;不必因人廢言,聽不進不同的意見。因為法治信心是香港的根基。
「一國兩制」每需要制度創新,在大灣區尤其如此。當年鍾士元提議設立基本法委員會,是他為解決信心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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