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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6日

林行止 林行止專欄

特准權宜不宜 才難之嘆長嘆

一、

一月五日,國務院宣布決定任命鄭若驊女士為香港特區的律政司司長,翌日生效;從宣誓就任的一月六日開始,過去十天以來,環繞鄭司長的是非,真是連綿不絕,接二連三,一樁比一樁嚴重;最早被揭露的私邸僭建,反而顯得只是小菜一碟,比起林鄭市長在司長上任後才匆匆宣布的「三特准」——准許潘太可以繼續處理未了結的六宗個人仲裁案、准許她繼續上課教學和准許她短期留任私人公司的董事和履行大股東職務。何者茲事體大?豈不了然!

行政長官不循舊貫,容許律政司司長短期「兼職」,不惜授人以角色衝突的話柄,當中反映了什麼問題?前司長袁國強的離職時間,早於半年前公開、全港皆知(北京當然更清楚),那等於說有超過六個月時間讓當局部署人事填補,時間上可說絕不匆促,何以到頭來仍然上演一齣「狼狽登場」的大戲,那是什麼地方出了紕漏?

對於「三特准」,行政長官辦公室的解釋是「基於實際及極特殊情況而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又透露「任命過程緊湊,只有極短時間作上任前準備」。典型敷衍市民的官樣文章,對人人(關心此事)想知道的「極特殊」究竟是什麼內容,竟無隻字片言的交代;而所謂「過程緊湊」至行政長官不得不使用「特(准)權(力)」,除欲憑「官威」為新司長護航開脫,對中央是否漠視港府的處境即未能急特區政府之所急而拖延批准(背書)?還是行政長官急於用人、沒有預設人事更替的轉圜餘地和空間?又或是新司長公爾忘私(像身為專業人士業務太忙而對私宅僭建懵然無知一樣),急「公」好權而壞事?到底從提名推薦到任命決定的前後,有沒有經過正常正當的例行審查?在公布任命與就任之間又有沒有容許新人卸下纏身私務才出任當官的適當空間?

二、

欠缺按部就班的處事「章法」,行政長官在忙亂間行使「特准權」,雖然表面上不像她的前任上司梁振英處理女兒行李事件時迫使機場管理當局要以「特事特辦」過關那麼難看,但實際上,林鄭市長這回對律政司司長的「三特准」,於損害政府領導威信而言,負面影響更為深遠。林鄭月娥「權」而不「宜」,「變」而「不通」的用權,是令人憂慮的。前人有言︰「計日用之權宜,忘經世之遠略」,那是苟且政事的表徵,令人擔心官規淪喪,播下人治作風的種子。香港想維持前朝那種制度化的吏治官常,便難以實現;正因為行事處事乖離港英時期的「常規」,特區政府的工作表現和效率才大不如前。

行政長官任用司局長(政治問責官員),並沒有百分之百的取捨權,因為必須得到國務院的批准,才能作實;對於在港拉攏、招聘人才「埋班」的歷屆行政長官,那是一重無形而牽引力無可抗拒的牽制;然而,那是《基本法》彰顯「一國」統屬的其中一項規定,香港必須服從。但是,北京「知機」的話,為顧全行政長官招募「英才」的感召力,便該盡少干預干涉,若能信任其委出的行政長官有知人善任之能,照單全收最佳;但看北京對港事的事事「關心」,尤其是十九大之後要全面地牢牢地掌控香港之後,京官的作風,肯定大增行政長官在人事任命上的困難!

三、

仍在候任期間的林鄭月娥,去年春夏籌組政府新班子時,露出窘態,向稱「好打得」的林太,過去在公務員隊伍中,做事盡心賣力,組起班來,卻完全沒有一呼百應的領袖魅力。當時流傳的一種說法是林太自律甚嚴,對同事下層的要求同樣嚴格,缺乏體恤「同工」因長期工作而心力交瘁的壓力。簡單點說,林太的表現,應了一句老話︰「人至察則無徒」。上述是傳媒上的傳聞,是否實情,非筆者所敢妄斷;不過,「人至察則無徒」的上句是更多人琅琅上口的「水至清則無魚」!由於政治任命官員不是職業公務員,而是來自不同行業和背景的香港人,他們的「身家清白」與公僕的一套,不能毫無二致,特區政府是否要有一份指引給考慮加入政府問責班子的賢達(?)參考,讓他(她)們知道怎樣因應進退?如果立法會議員的言論開放、可以享有包括免遭逮捕的豁免權,獲提名推薦或有意問津司局長之位的人,他們能有什麼免於問政便會遍體鱗傷的防護?那是不易拿捏的工作。可是,不做此至難之事,香港管治的才難之嘆,只會與時並進,愈來愈嚴重。

鄭若驊的任命,令人看到林鄭月娥行使特權的「急就章」和騎虎難下的尷尬。無論如何,中央政府和行政長官看來還是要繼續扮「撐飯蓋的死雞」,要是真的撐不下去,鄭若驊求去的話,遞補人選也許只能從律政司署「內部提升」,因為以常理度之,眼下很難有「賢才」樂於進入「熱廚房」,那等於說律政司司長的任命,不可能有令人耳目一新的景象。看傳媒的「窮追猛打」、「扒糞」熱情高漲,潘太的形勢大大不妙,日前揭發她的住宅在做銀行按揭時漏報地窖部分,可能觸犯刑法,即使避過此劫,以她與有暗門相通的鄰居「我的先生」的關係,兩人在工程界和法律界的角色重疊和利益衝突雖有流言卻未受傳媒關注。一件不是十惡不赦的僭建「小事」竟然變成翻天覆地的「大事」,可知處事大意、輕忽以至可能抱有「有恃無恐」心態,下場極可能比及早辭官更為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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