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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4日

任志剛 任總觀點──金融文化系列之九

改革金融文化的建議

讓我為這金融文化系列的觀點文章作一個總結︰金融本應是一種服務行業,但逐漸變成了「為自己服務」的行業,結果是導致慘痛的金融危機連番爆發,嚴重拖累環球經濟增長和發展。若要金融回歸基本角色,有效率地服務經濟,金融文化便應該作出根本性的改變。這種改變殊不容易,既需要在位者有強大的政治意志推動革新,同時亦需要金融中介及監管機構自覺配合。

監管機構的改革處方

首先,監管機構必須明白它們擁有清晰的責任,要促進及保護金融層面的大眾利益,確保金融有效地為經濟服務。廣泛宣揚金融層面的大眾利益,好讓社會,特別是金融界的持份者深切明白其重要。這是政治手腕之一,爭取市民大眾支持,賦予其足夠權力履行職責。

其次,監管機構應該全面檢討金融相關法例,以確保這些法例符合促進和保護金融層面的大眾利益精神,以及為金融中介機構和市場提供適切法律規管框架的目標。

第三,監管機構認同市場為本(market-based)制度的優越,為經濟體有效配置資金的同時,也必須注意這種方式的其中一個結果,是會讓金融中介機構建立一種「為自己服務」的商業模式,而歷史也證明這種模式往往會濫用市場自由和導致市場失效。因此,監管機構有需要更積極地採取預防和修正措施,為大眾利益而駕馭金融市場的威力。

第四,監管機構規管金融機構時,除採取審慎監管和操守規管外,亦須確保他們不會採取「為自己服務」的商業模式,只會從事符合為經濟服務角色的活動,有利於維持金融的穩定、完整、多元化和高效率。

第五,監管機構應該注意到,金融中介機構有可能為了增加收入而推動金融創新,以及令金融變得複雜,此趨勢涉及巨大和昂貴的監察和合規安排來管控風險,結果令金融中介活動的成本有增無減,並不符合大眾利益。因此,監管機構需要做好準備,以制止金融中介機構這些不良動機。

第六,監管機構也應該留意,金融中介機構可能會濫用它們的「特殊」身份,即能夠控制在經濟體中資金流向的獨特位置,從而收取相對於他們提供金融服務能力偏高的不合理費用。因此,監管機構有必要規管由他們發牌的金融中介機構的激勵機制,以確保這些機構的報酬與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相匹配,並從而服務經濟。

第七,監管機構應該留意,金融基建的效率跟金融中介機構的盈利兩者間的關係或會背道而馳。正因如此,監管機構在籌劃和營運金融基建設施,例如支付、結算、交收和託管系統時,必須確保由私營部門操作的模式,無論於什麼時候,都不應該損害金融層面的大眾利益。說到底,金融基建作為「公共項目」(Public Good),理應由官方機構按照大眾利益來提供和營運。

金融中介機構的改革處方

首先,金融中介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應該深切了解,它們的存在意義是要好好地為經濟服務,把資金從剩餘者引領到集資者,透過風險的轉型、轉移和轉讓,配對資金持有者的風險胃納和融資者的風險概況。這一種要好好地為用家和經濟提供服務的金融文化,既要大力提倡,並嵌入到金融中介機構的所有商業活動,讓其轉化為唯一公平和可持續的金融模式。與之相反,僅「為自己服務」的金融模式根本不應該存在。

其次,金融中介機構不管如何從事風險資產的轉型、轉移和轉讓活動,它們都必須遵守一個「天條」,就是在風險資產的創建或分銷過程上,基於審慎原則,考慮到質素、數量和年期等因素後,不沾手自己都不會持有的風險資產。

第三,金融中介機構應該認清楚,在風險轉讓的情況下,金融市場的最重要功能是提供流動性,以及建基於需求和供應的價格發現機制;而它們作為擁有特權管道的市場參與者,必須確保自己的行為能配合這一項重要功能的有效發揮。在設計得宜的金融基建下,金融中介機構只應純粹擔當客戶的代理人,盡最大努力準確執行客戶意願,而且只收取跟它們所提供的服務相匹配,以及高度透明的費用或佣金。

相反,假若金融中介機構自行持有長倉或短倉,不管持有多久,均會對及時和準確的價格發現造成干擾。有人說金融中介機構自行持倉實屬必要,因為這種市場莊家的行為有助加強市場流動性,但有關說法卻未必成立,尤其是現代資訊科技已能充分支持金融基建,足以讓金融服務的用戶直接妥當地進行市場活動,準確地表達市場情緒。

第四,金融中介機構由於具有接觸特定市場的特權管道,比起金融服務用戶或其他市場參與者,在資訊、時機和策略方面均擁有較多優勢,所以在這些特定市場中,金融中介以任何形式進行的自營交易都應該被禁止。當然,假如只是就其賬面上承擔的風險進行對沖,就不算是自營交易,理應獲得准許。但金融中介機構也不能夠以風險對沖作為藉口,而肆意地進行自營交易。

整體而言,金融中介機構之所以獲得特權及受到牌照保障,完全是為着促進資金在經濟中有效融通,故絕不應該被濫用以自肥。

第五,金融中介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固然應該獲得相應的報酬,但費用的釐定必須高度透明,並受到相關機構監督和規管,特別是要防止缺乏條件保護自身權益的金融服務使用者,面對那些掌管他們資金的金融中介機構的無理做法。

第六,金融中介機構必須接受,隨着俗稱Fintech的現代資訊科技在金融業日益廣泛應用,無可避免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去中介化」(dis-intermediation)。舉例說,對於匹配風險胃納和風險狀況的方式,以及風險的轉型、轉移和轉讓形式,Fintech都會帶來重大革新。金融中介機構應該實事求是擁抱改變,並調整業務模式以求適應。儘管短期而言,維持現狀或許更符合它們的自身利益。

最後,金融中介機構應該積極地跟監管機構合作,設計、興建和營運配合整個經濟體的金融基礎建設,令資金在這些基建下,以最有效率的方式調配,並能夠在共同平台上服務所有用戶,而非狹隘地只為它們的客戶以及自營業務而設。在理想情況下,這些基建也應該覆蓋資金的支付、結算、交收和託管等功能,並能夠以「即時支付結算」(RTGS)、「貨銀兩訖」(DVP)及「同步交收」(PVP)等方式進行。

這一篇是我在金融文化系列的最後一篇觀點文章,感謝大家關注這個題目。假如將來時間許可,在我未老至力有不逮前,我會偶爾透過發表其他觀點文章來分析不同問題,形式不用拘泥,猶如我在香港金融管理局任期最後10年(編按:1999至2009年)每周所發表的文章所展現的風格一樣,但我現在的說話當然不及在位時那麼具有權威性了!

本文為譯文,英文版將於周一中午後在EJ Insight網站(www.ejinsight.com)及中文大學全球經濟及金融研究所網站(http://www.igef.cuhk.edu.hk/index.php/en/viewpoints-on-financial-culture)刊登

 (編者按:任志剛著作《居安思危》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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